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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检眼追剧】《赘婿》遇上《民法典》:谈谈名誉权的侵犯
近期提起大家都在看的剧,《赘婿》呼之欲出,但是《赘婿》中的一些搞笑剧情如果放到现代,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。比如:乌启豪为阻止宁毅与苏檀儿大婚,在滴血验亲的水中动手脚,捏造宁毅在外有私生子。这一行为就涉及到了民法典相关法条。
民法典法条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: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检察官说法:
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几种具体人格权之一。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。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,是人格的重要内容,受法律的保护。所谓名誉权,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、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。任何个人、媒体,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、刊登诽谤新闻,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。《赘婿》剧中乌启豪捏造虚假事实诋毁宁毅在外有私生子,属诽谤,贬损了宁毅的人格,破坏了其名誉,在现今社会《民法典》来看,便属侵犯宁毅名誉权的行为。
来源:韩城市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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